新民鎮,距離府谷縣城約40公里,是一個煤礦儲備豐富的大鎮。在這裡,當地的萬崖溝村辦煤礦因為300土地租賃問題,與當地村民發生了糾紛。對於村民所說的萬崖溝村辦煤礦“非法占用後豐山村土地”一事,府谷縣新民鎮主管煤礦安全的副鎮長兼煤炭管理所所長牛海軍以“不知情”為由拒絕了《中國經濟周刊》的採訪。(9月2日《中國經濟周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婦孺皆知的道理。不論是有權有錢的達官富人還是平民百姓,都有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力。而在“陝西府谷村辦煤礦被指非法占地”的事件中,當地村民與萬崖溝村辦煤礦簽訂的300畝土地租賃使用合同規定“合同到期後,土地歸還村民”。然而,當合同到期,該煤礦主不僅不歸還土地,還聲稱“採礦許可證是我的,這土地就是我的”。如此蠻橫之言語態度,著實令人憤恨。
  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對於村民所說的萬崖溝村辦煤礦“非法占用後豐山村土地”一事,該縣新民鎮主管煤礦安全的副鎮長兼煤炭管理所所長卻以“不知情”為由拒絕了,這更是令人費解和再生質疑了。作為一名主管煤礦安全的副鎮長兼煤炭管理所所長,竟然對此事是毫不知情。不知這是在有意推脫媒體的採訪還是因事不關已、高高掛起呢?那麼,這副鎮長“不知情”的背後又有何隱情呢?
  我們知道,作為一名主管煤礦安全的副鎮長兼煤炭管理所所長,不僅是負有全鎮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安監站的工作之職責,也是主持召開煤炭管理所工作會,研究、決定重要事的主要負責人,更是組織對本轄區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經常性的、全面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及時瞭解、掌握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操盤手”。然而,在此次事件中,這名副鎮長不僅“不知情”,而且還不主動配合開展調查。如此不作為的態度,其中又有何“玄機”呢?
  從村民提供的土地租賃使用合同顯示,這300畝土地租賃期限“按照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服務年限為準”,合同到期後,土地歸還村民。而該村辦煤礦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限“自2007年6月11日至2012年6月11日”。那麼,按照合同約定,到2012年6月11日,煤礦就該把土地歸還給村民,可煤礦不但未履行合同約定,還在沒有與村民續簽用地合同和沒有獲得當地政府部門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幾經轉手,其不僅仍繼續占地開采煤炭。還不給延期占用村民300畝土地的補償。試問,只要稍加調查,就能瞭解得一清二楚,且是事關群眾利益的大事,作為一名主管煤礦安全的副鎮長兼煤炭管理所所長,又怎麼會“不知情”呢?
  難道說,這是當地鎮政府為了一方的穩定而在遮掩事實更或是在“捂被子”?還是由於這煤礦是村辦的,事關當地政府的利益而不敢對其進行查處?更或是當地部分官員參與了其中的利益牽扯而怕“拔出蘿蔔帶出泥”呢?當然,這些我們還不得而知。但作為一名主管煤礦安全的副鎮長兼煤炭管理所所長的言行著實讓人不敢恭維。殊不知,這樣的不作為不僅是在縱容違法者的違法行為,還違背了作為一名領導幹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工作原則,更是對人民群眾利益的肆意踐踏。
  當然,不論是在以“不知情”為藉口推脫媒體的採訪,還是在監管工作方面存在的不主動作為或懶政問題,這都不是作為一名領導幹部該有的工作作風和態度,更不是為民務實清廉的好幹部之作為。所以,希望當地相關部門在對該起事件進行查處的同時,更應對當地黨政相關和領導幹部的工作作風進行全面的調查;不僅要對違法行徑進行從嚴查處,還要加強對該鎮黨員領導幹部的教育管理,更應以黨紀國法的嚴明對不作為、懶政更或是腐敗行為進行追責問責。如此,才能肅正風氣,才能以為民務實清廉的實際行動和成效取信於民。
  文/唐亦瑭  (原標題:副鎮長的“不知情”有何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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